大家好,分享个典型案例:某受委托执法的部门,因直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被法院判决撤销。为啥?
根据《行政处罚法》,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名义”执法,不能用自己名义,也不能再委托他人。就像帮人办事,得用“委托人”的名义,否则就是“越权”。
本案中,该部门本身没有独立处罚权,却以自己名义开罚单,属于“主体资格错误”。法院认定其行为不合法,直接撤销处罚决定,诉讼费由执法部门承担。
对咱老百姓来说,收到处罚决定书时,先看“落款单位”:如果这个单位没有相应处罚职权,可能就是“越权执法”,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维权。
执法细节无小事,“名义”不符也违法!遇到类似问题,记得保留证据,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