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户补偿信息,街道办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
2020年末,安徽省某市某区某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户童京华(化名),为了解该项目其他被征收户的补偿情况,依法向某市某区某街道办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两项关键信息: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公示表及该项目8户特定被征收户与某市某区某街道办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该街道办收到童京华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仅决定公开第一项信息即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公示表,而对于第二项其他被征收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则以“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童京华不服该街道办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是向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该区政府经审理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仍是决定维持街道办作出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专业律师迅速介入,启动行政诉讼完美破局。
对于街道办使出的“个人隐私”挡箭牌,区政府又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普通民众往往可能会认为街道办、区政府都是行政机关,他们的答复、决定就是正确的、权威的,从而不再怀疑,即使怀疑其合法性也是束手无策,不懂得怎么破这个局。
但作为长期从事征收拆迁诉讼业务的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团队则能直观地洞悉街道办、区政府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未能依法保障童女士知情权、监督权的问题。接受童女士的委托之后,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团队迅速就案件作出分析、制定诉讼方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街道办作出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区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公开该项目8户特定被征收户与某市某区某街道办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之后,该案一审如期开庭,庭审中韩海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全面阐述了代理意见:街道办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隐私条款系一般条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特别规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户的分户补偿情况应当予以公布,未设定其他任何例外情形。房屋征收领域信息公开应优先适用专门法,补偿协议的核心内容(标准、数额)正是法定必须公开的“分户补偿情况”,以个人隐私抗辩于法无据。
街道办答复程序明显违法,其声称征求了第三方意见,但却未能提交任何通话记录、书面回执等实质证据,所谓的“程序合法”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公开分户补偿情况是保障征收公平的基石,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阳光利器,完全符合“不公开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
一审法院采纳了韩海祥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案号(2021)皖0303行终52号】:撤销街道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但败下阵来的街道办与区政府都不服一审判决,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协议≠分户情况”“已履行程序”“公开无依据”。法律较量再次燃起,二审“战场”上,韩海祥律师再次对对方的上诉理由进行了辩驳:第一,粉碎对方概念混淆企图:指出补偿协议正是“分户补偿情况”的原始载体,公开其核心内容是落实法规的必然要求。第二,化解隐私顾虑:强调可通过隐匿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实现平衡,而不能全盘拒绝公开。第三,锚定公共利益:再次论证公开案涉信息对保障公平补偿、监督公权的不可替代价值。
最终,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案号(2021)皖03行终143号】:驳回街道办、区政府两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历时近一年的“民告官”战役,在律师的专业护航下赢得彻底胜利。
三、本案胜诉的价值与意义:
本案不仅是个体维护自身知情权、监督的胜利,更具有以下价值与意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分户补偿情况”适用特别法强制公开规定,个人隐私权需适度让步。证明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为借口拒绝公开补偿信息行为的不合法性。为被征收户提供了极有借鉴意义的司法实践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