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当事人咨询涉及一起企业外债备案登记信息公开的争议。银行将债权对外转让,当事人认为该转让行为存在诸多问题。其背景是当事人认为此债权转让未通过公开招投标,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基于上述质疑,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企业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申请登记材料中的1 - 7项内容。这一申请涉及两份文件,2016年的文件包含6项内容,2007年的文件则有7项内容。然而,相关部门的回复却不尽人意。对于第7项内容,即发改委要求的其他材料,相关部门称经检索未制作;而对于1、2、4、5、6项内容,相关部门以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但事实上,整个事件中并不存在行政执法行为。此外,第一项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处置公告复印件,相关部门虽有提供,但并不完整。
当事人诉求
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是获取完整、准确的申请登记材料信息。在他们看来,企业申请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时,理应按照规定完整递交七项内容。如今材料提供不完整,不得不让人怀疑备案登记证明发放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当事人担心,这背后可能隐藏着虚假、不真实、不全面的操作,进而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
从律师的专业视角来看,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理应由相关部门依法提供。相关部门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公开,这种做法与信息公开条例相悖。这些信息是在相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收集而来的,按照规定属于应公开的范畴。虽然从法律条文来看,当事人获取这些信息的诉求是合理且有依据的,但律师也提醒,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在实际情况中,不支持当事人诉求的潜在因素也是存在的。相关部门可能会附和发改委的意见,以此作为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此外,他们还有可能借口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等,来继续拒绝公开。但律师强调,就本次事件所涉及的材料而言,并不存在所谓的秘密,理应进行公开。
针对目前的状况,复议期限已过,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下来,律师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详细撰写相关材料,全面、深入地分析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事件朝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