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唐女士二人与武汉市洪山区某街道办某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决定、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定于2025年12月11日9时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第三人唐女士二人(原复议案件申请人)在武汉市洪山区拥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本案第三人洪山区政府(原复议案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依照本案原告村委会(原复议案件第三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对唐女士二人作出《调查处理决定书》,认定案涉土地属于集体性质。唐女士二人认为,本案原告村委会已被撤销,并不具备向区政府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的主体资格,其次,该房屋所使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是经严格审查后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当合法有效。唐女士二人对该《调查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案被告市政府(原复议案件受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5年8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书》。原复议案件第三人村委会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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