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街道办拆除辖区内一处房屋,被法院认定行为违法。为啥?因为法律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建拆除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而街道办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法律没赋予它这项职权,自行拆除就属于“越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在农村建房,没办证或没按规划建,应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才能拆除。街道办如果没有明确法律授权,即使是政府派出机构,也不能直接拆房。本案中,街道办因“没有拆房的法定权力”,最终被法院确认强拆违法。
因此遇到房屋被强拆,先看“谁拆的”——如果是街道办、村委会等单位,要确认它们是否有法律明确赋予的拆除职权。如果没有,则可能是“越权执法”,保留相关证据,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记住:行政机关做事必须“有法可依”,没权力就不能随便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