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走进一讼

  • 一讼律师

  • 擅长领域ss

  • 一讼视频

  • 咨询预约

  • 拆迁诊断

  • 一讼资讯

  • 联系我们ss

  • 一讼资讯
    一讼资讯 律师助力当事人推翻一审裁定,行政赔偿案件得以继续推进!> 律师助力当事人推翻一审裁定,行政赔偿案件得以继续推进!
    2025-11-21

    律师助力当事人推翻一审裁定,行政赔偿案件得以继续推进!

    分享到:

    一、案件困境:继承争议成“拦路虎”,一审起诉遭驳回

    位于莆田市某区的房屋登记在衡有才(化名父亲名下。随着片区改造项目的推进,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而衡有才父亲征收前已去世,其继承人之间就房屋补偿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该项目征收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该项目推进过程中其他部分继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衡有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该局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仅决定赔偿衡有才物品损失XX元及相应利息。衡有才认为上述《行政赔偿决定书》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然而,一审法院却以衡有才与其他继承人对涉案房屋拆迁权益存在民事争议,应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为由,裁定驳回衡有才的起诉。这一结果意味着衡有才的行政赔偿诉求被搁置,若要继续维权,需先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继承纠纷,维权进程被迫中断,面临着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的困境。

    二、律师破局:精准援引法律,直击一审漏洞

    面对一审不利局面,衡有才的代理律师李顺华、韩海祥律师迅速安排上诉。两位律师并未被“民事争议优先”的表面逻辑束缚,而是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与相关法律条文,找到了一审裁定的核心漏洞,为案件逆转奠定基础。

    (一)揪出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履行“告知一并审理”义务

    李顺华、韩海祥律师精准援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指出一审法院存在明显程序违法。该条明确要求,若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且当事人未请求一并审理,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若当事人已就民事争议提起诉讼并立案,法院应中止行政诉讼。

    本案中,衡有才诉其他继承人的继承纠纷并未立案,一审法院既未依法告知衡有才可申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也未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反而直接驳回起诉,完全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程序上的违法性成为推翻一审裁定的重要突破口。

    (二)坚守赔偿原则:赔偿义务机关应“及时填平损失”

    两位律师进一步从行政赔偿的核心原则出发,强调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当事人负有法定赔偿义务。即便存在继承争议,赔偿义务机关完全可以将包括衡有才在内的所有继承人列为共同赔偿对象,及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而非以“继承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若必须等待继承争议解决再处理行政赔偿,不仅会导致当事人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与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提升行政效率”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三、终审胜诉:专业意见获采纳,维权之路重启

    在二审庭审中,韩海祥律师围绕上述核心观点,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条文,逻辑清晰地展开辩论,有力反驳了被上诉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已签订补偿协议故无需赔偿房屋价值”等抗辩理由,让二审法院充分意识到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最终,市中级法院采纳了韩海祥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法院以“需先行解决民事纠纷”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这一裁定不仅让衡有才的行政赔偿诉求得以继续推进,更彰显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中的关键作用。

    四、律师价值:行政维权中的“导航者”与“守护者”

    从一审被驳回起诉到二审成功翻盘,衡有才的维权经历,离不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的专业支持。在征收拆迁类行政纠纷中,当事人往往面临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与复杂的法律关系,容易因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偏差、诉讼策略的不当选择而陷入困境。而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凭借对行政诉讼法律体系的深刻理解、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找到案件突破口,用专业能力打破壁垒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条:胜诉案例: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征收决定被撤销
    下一条:从撤销行政处罚到赢得行政赔偿的全程法律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