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尤先生诉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审一案,定于2025年12月1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庭询谈话。(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2020年4月1日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下辖仙鹤门村委会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与上诉人尤先生签订了一份《场地租用协议》,尤先生依约投资建设花卉市场,但尤先生在为花卉市场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时却被有关部门告知涉案土地为国有储备土地从而无法办理。因证件缺失花卉市场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为此尤先生遭受重大投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先生向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玄武湖街道办以其下辖仙鹤门村委会名义与尤先生签订的《场地租用协议》无效。但某区人民政府却以尤先生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尤先生对此不服便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场地租用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某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合法,判决驳回了尤先生诉讼请求,为此尤先生不服该一审判决,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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