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先生诉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村委会、某置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定于2025年11月24日15时3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系该村村民且是相关集团股东。2004年原告与被告村委会签订《房屋入住合同书》,合法取得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及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后在该宅基地范围内增建xx平方米房屋用于生活,户内包含妻子、儿子等家庭成员。案涉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腾退范围后,2019年11月,二被告在无任何合法拆除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房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曾起诉要求恢复原状,法院以不具备恢复条件为由驳回,告知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拆迁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保障居住条件,二被告作为民事主体无强制执行权,其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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