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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企业征收补偿纠纷维权困境与破局之路> 企业征收补偿纠纷维权困境与破局之路
    2025-08-06

    企业征收补偿纠纷维权困境与破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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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03年,C先生租赁国有企业土地,当时该地是垃圾堆积的水塘低洼地。经与企业老总协商,C先生清理场地后获得租赁权并建房,土地使用面积2800平米,房屋面积1610平米。此后,2015C先生妻子注册汽车修理中心,2017年又在该房屋内装修注册饭店。

    20189X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20194X日,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但主体并非C先生。同年8月,C先生与土地出租方租赁协议因征收到期终止。202011月,征收单位工作人员与C先生协商,让其先交饭店房屋,并承诺支付XXX万提前搬家奖励(经土地使用权人转交)。11X日,XXX万到账,12X日,C先生交付房屋,随后房屋被拆除。202011X日至2022年,C先生共收到XXX万提前搬家奖励,来自其名下公司和妻子名下汽车中心。

    征收单位以C先生非被征收人,将其补偿纳入土地使用权人范围,未给予营业损失和房屋补偿,让其找土地使用权人索要,称属民事纠纷。20199X日,征收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草签协议,约定各租赁户补偿由征收单位评估、土地使用权人发放。其中,100 - 1号租赁户自建2400多平米房屋补偿XXXX多万,C先生1600平米仅补偿XXX万,其余800平米租赁户获补偿XXXX多万。C先生向区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区政府答复其不是被征收人。C先生起诉区政府,一审判决后二审已立案一个月,一审有律师代理,二审尚未委托律师。2023年,信访单位组织协商后,C先生、土地使用权人与征收单位签订重新评估协议,但问题未解决。

    当事人诉求 

    C先生希望委托律师代理二审案件,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争取应得权益。同时,咨询后续是否需起诉土地使用权人及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程序,以明确维权方向。

    北京一讼李主任法律分析建议

    李主任指出,本案核心是征收单位否认C先生被征收人身份,进而否定其补偿利益。虽然土地使用权证在XX公司名下,但C先生在租赁土地上的建设属于重大添附行为。即便租赁合同有相关补偿约定,也不能完全排除C先生的权益。

    从补偿角度看,C先生作为重大财产添附者和实际经营者,其添附财产(如装修设施设备、自建房屋)及停产停业损失应得到保障。然而,征收单位补偿答复仅关注房屋所有权,忽视了C先生的合理诉求,明显不合理。

    从法律关系分析,XX公司只是转账主体,真正法律关系存在于征收方与C先生之间,征收方应对C先生全面补偿。此外,XX公司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涉及C先生利益,确定补偿金额时应让C先生知情并征求意见,否则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况。C先生可行使撤销权(注意一年期限),或考虑确认协议无效来厘清补偿款分配问题。

    针对一审问题,李主任认为,一审法院引用另案737号判决认定C先生房屋违建存在问题。该判决当事人不是C先生,且限期拆除决定书未作为本案证据,法院调取另案卷宗可能超出调查权范围,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

    关于后续行动,李主任建议C先生起诉XX公司,以补偿款不足为由要求其出示证据。因为诉讼可能促使XX公司提供关键材料,明确补偿款分配标准和依据。在二审方面,此类案件按行政诉讼法规定,事实争议大、利益涉及广,申请开庭法院应当开庭,C先生可提出申请。在法律文书提交截止日期前提交代理意见不影响案件进程,即便不开庭,法院通常也会进行谈话询问,类似简化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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