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拆迁法律咨询系列文章第151篇
一、案情介绍
某农村网友为存放农用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了一座钢结构棚房。近期,该网友突然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违建整改通知,但通知中未依法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在网友尚未明确维权途径、未对整改通知作出回应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将钢结构棚房强制拆除,导致网友农用具无处存放,同时面临棚房建设成本损失,引发权益争议。
二、当事人诉求
1.要求确认相关部门“未告知复议与诉讼权利、直接强制拆除棚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2.要求相关部门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棚房建设成本损失,以及农用具临时存放产生的额外费用。
3.若相关部门认为棚房需补充手续,要求在明确指引下依法补办,而非直接以“违建”名义拆除。
三、北京一讼李主任法律分析建议
(一)实体合法性分析:宅基地建农用具棚房不违反核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条例,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核心用途是保障农户居住及生产生活需求。当事人在宅基地上建设钢结构棚房用于存放农用具,未改变宅基地“服务农业生产、满足农户生活配套”的根本用途,不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存在“根本性违法”,不属于必须强制拆除的情形。
(二)程序合规性分析:相关部门执法存在两处关键违法
1.文书告知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作出违建整改、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时,必须在文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期限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期限6个月)的权利及期限。本案中相关部门未告知该权利,直接剥夺了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抗辩的机会,属于程序违法。
2.强制拆除违法:即使建筑存在程序瑕疵(如未办规划许可),在当事人未放弃复议、诉讼权利,且行政机关未履行“催告、公告”等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不得直接实施强拆。本案中“偷偷拆除”的行为,完全违背行政强制的法定流程,涉嫌滥用行政权力。
(三)具体维权建议
1.证据固定:立即收集违建整改通知(如有)、棚房建设前的宅基地照片、强拆后的现场照片/视频、农用具购买凭证及临时存放支出票据等,证明棚房用途、建设成本及强拆造成的损失。
2.法律救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待“强拆违法”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棚房建设损失、农用具存放损失等合理费用。
3.手续补办沟通:若相关部门后续要求补办规划许可,可要求其出具明确的“补办指引文件”,列明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受理部门,依法完善手续,避免再次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四、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农村宅基地生产配套设施的合法性”与“行政执法程序的合规性”。从实体上看,当事人建设棚房服务农业生产,未违反宅基地根本用途,无根本性违法;从程序上看,相关部门“不告知权利、偷偷强拆”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财产权。
在此类纠纷中,农户无需因“未办手续”而过度恐慌,若建筑未改变土地用途、未危害公共利益,可通过“补办手续”补正程序瑕疵;若遭遇违法强拆,应及时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行政部门在农村建设管理中,需平衡“规范执法”与“农户生产需求”,避免简单以“违建”名义粗暴执法,确保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