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彩印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某村经济合作社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第28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原告公司成立于2003年,于2009年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厂房用于生产经营。2017年,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厂房强行停产,并于2018年强制拆除原告厂房,在此之前并未对厂房内财物进行清点并妥善保存,导致原告大量财物及生产设备全部毁损灭失。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属于民事主体,并不具有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具有的强制执行权。其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为超越村委会自治权限,涉嫌严重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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