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金女士诉绍兴市某区农业农村局、诉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定于2025年12月5日下午两点三十分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2025年4月1日,原告金女士通过政府官方网址向绍兴市某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被征地农民社保联合审查会议的以下材料:1.会议基本信息-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与部门及人员名单;-会议主题及审查事项(如被征地农民社保指标分配、参保资格审核等)……”。2025年6月6日,绍兴市某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仅公开了部分政府信息,对于多数政府信息未予公开或告知不存在。原告对该答复不服,遂向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维持了绍兴市某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原告认为,绍兴市某区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全面公开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法律规定,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